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活动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8号) 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 |
检查对象 | 参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
检查内容 | 1.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的情况; 2.标后履约情况;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情况; 4.其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向检查对象告知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 2.检查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按规定通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决定后,应当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监管责任: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法规】《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68号公告)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予以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为公众查阅执法信息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2-1.【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法规】《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68号公告) 第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 3.【法规】《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68号公告) 第十七条第二、三款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或者加重处理。 4.【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8号) 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1.市级: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对进入市级平台交易项目的监督检查活动。 2.县级: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对进入县级平台交易项目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部门之间 1.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 2.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3.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实行联动执法工作制度。 二、相关依据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8号) 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 |
承办机构 |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