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对省级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审核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或者单位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推荐,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三十日内回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其评标专家资格,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州)、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建立、管理专家库。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申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个人; 2.符合国家有关评标专家条件。 |
需提交的材料 | 1.《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套;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套; 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1套; 5.注册执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套(如有);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转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向省局转报;不符合条件,应该告知初审部门或申请人。 4.转报责任:将初审合格的专家名单及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初审单位公章)报送省局。 5.监督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共资源局〔2014〕50号)第十二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审查入库程序:(一)片区库申请人的专家资格由专家属地的市州局进行初审,并由市州局将初审合格的专家名单及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初审单位公章)报送省局,由省局组织复验入库;其中,省直和外省片区申请人的专家资格由省局直接组织资格审查、复验入库。(二)行业库申请人的专家资格由省级(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专家名单及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初审单位公章),送交省局,由省局组织复验入库。 2-1.同1。 2-2.《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或者单位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推荐,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三十日内回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其评标专家资格,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3-1.同1。 3-2.同2-2。 4-1.同1。 4-2.同2-2。 5.《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主要负责省级评标专家库黄冈片区评标专家的申请初审。 2.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1.【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或者单位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推荐,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三十日内回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其评标专家资格,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州)、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建立、管理专家库。 2.《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共资源局〔2014〕50号) 第十二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审查入库程序:(一)片区库申请人的专家资格由专家属地的市州局进行初审,并由市州局将初审合格的专家名单及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初审单位公章)报送省局,由省局组织复验入库;其中,省直和外省片区申请人的专家资格由省局直接组织资格审查、复验入库。(二)行业库申请人的专家资格由省级(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专家名单及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初审单位公章),送交省局,由省局组织复验入库。 |
承办机构 |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3-8362039、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