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   | 
| 职权名称 | 发布招投标信息 | 
| 子项名称 | 无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 行使主体 | 黄冈市 |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和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规章】《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6月4日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 |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相关信息 | 
| 需提交的材料 | 1.资格预审公告;  2.资格预审文件答疑澄清修改通知;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通知;  5.评标结果公示文件;  6.中标结果公告;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 
| 法定期限 | 无 | 
| 承诺期限 | 即时发布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收费标准: 一、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以招投标交易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中标额(万元)               费率(‰)  1       100及以下                     1.0  2       100-1000(含1000)            0.8  3       1000-5000(含5000)             0.6  4       5000-10000(含10000)           0.4  5       10000以上                     0.2 二、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收费说明:不单独收费,项目招投标活动完成后向中标人收取 |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发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合格的,予以发布,材料不完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发布。 3.发布责任:对予以发布的,即时发布,不予发布的,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湖北省招投标信息发布暂行规定》(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5号) 第六条 招投标信息公告的审签和备案工作由综合招投标中心负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3-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和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3-4.《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 4-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 4-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三十七条 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市级:受理市级项目。 县级:受理县本级项目。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3.《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8号)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 | 
| 承办机构 |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3-8383112、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监督检查科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