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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的探讨
日期: 2011-06-10  来源:    阅读次数: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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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逐渐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依法招标的意识逐步增强,招投标程序逐步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以为,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出的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在此提出,与大家探讨。


    1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问题


   
国办发【200034号文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规定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诉。,根据这一文件精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应该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监督职能,其机制应该是事后备案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部门的具体办事机构行使的实际上是行政审批职能,在具体的招标程序上,从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编制到开标、评标、定标每一个程序的有关文件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有些地方部门在审查中,对于一些并不违反任何法规的内容强令修改,以服从于地方或部门的某些规定或习惯,这实际上是干预了招标人的招标自主权。


    2
、有形建筑市场的定位及管理问题


   
目前,各地分别以各种形式要求工程招投标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这一规定对于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过程的集中监督创造了有利条件,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有形市场的职能定位。

    作为有形建筑市场,应该是一个为工程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的机构,但从各基层单位的实际操作中,其职能得到了充分的延伸,具体表现如下:

1)各省、市、县层层建立建筑有形市场,各自设立自己的规范,以小规范代替大法规

2)画地为牢,人为分割市场,建立市场备案准入制度,制造障碍,限制外来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市场。

3)收费不规范,随意性很大,没有统一的规定,收费名目和标准各地自成一派。


    3
、投资体制改革后招标事项的核准问题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9号令规定,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核准。

    投资体制改革以后,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那么,此类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还需要核准,由谁核准。如不需要,此类项目是否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有关招标事项。


    4
、政府采购法在执行当中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相继组建政府采购中心,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统一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从采购目录来看,集中采购的内容基本涵盖了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过程中,扮演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形市场以及监管部门四位一体的身份,其他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本无法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工作,实际上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了新的集中垄断。


    5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招标代理机构数量急剧增加,市场竞争愈来愈烈,由此产生了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为争夺市场,违反国家收费规定,以恶性的低服务费参与竞争,扰乱市场,同时造成了服务质量的下降。二是为了生存的需要,部分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以达到个别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而使得真正坚持规范运作、严格执行招标法规的代理机构反而会越来越失去市场竞争力。


    6
、招标人(项目业主)存在的问题


   
从项目单位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项目业主依法招标的意识逐步加强,但个别业主存在的问题仍然很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招标。其表现形式为: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该公开招标的邀请招标;该委托招标的自行招标;明招暗定,招标走形式等等。

2)在评标中,不按规定标准公正评审,对个别投标人有较明显的倾向性。

3)确定中标人后,不按中标价签订合同,使得合同迟迟不能签订。

 

    7、投标人存在的问题


1)挂靠多家企业串通投标、围标的现象相当普遍,且手段越来越多样,令招标方防不胜防。一些中间皮包公司甚至是个别人同时借用多个企业的资质参与同一工程的投标,局部垄断市场,以达到获取中标的目的。

2)不讲信誉,说一套,做一套。投标时随意承诺,提出种种优惠条件谋取中标,合同实施中无法兑现,导致发包方进退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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